近日,黄山市委政法委根据《中国共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政法工作实际,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中共黄山市委政法委员会政治督察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政治督察工作在市委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市委政法委统筹推进,组建督察组,组长由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同志担任,联合市直政法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将市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成员、各区县委政法委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党委以及基层政法单位党组织作为督察对象,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等方面作为督察重点内容。
《办法》规定,坚持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综合督察,原则上届内(每个任期)对市直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督察一遍;专项督察,根据中央、省市委重大活动部署或针对某个时段突出问题、专项工作任务需要可随时开展。
《办法》要求,开展政治督察,要对接协调好市委巡察工作,统筹抓好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察等工作,确保督察全覆盖、不重复。
《办法》还对督察方式、督察程序、督察结果运用以及督察纪律要求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近期,市委政法委将开展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政治督察。
出台《办法》建立政治督察制度,是市委政法委对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政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遵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重要工作的有力举措,是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