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休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案,当庭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违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银行机构部分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马某忠通过贷款广告的电话号码联系到赵某杰(另案处理),双方商议由赵某杰准备虚假材料、由马某忠以本人名义到银行办理手续骗取贷款,并商定了诈骗得手后的分成比例。4月下旬,赵某杰打电话给某银行分理处客户经理,称想办理信用贷款,后赵某杰向该客户经理提供了包括马某忠等多名人员虚假的工作身份信息、员工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存信息等办贷必需材料,虚假身份为中石化某分公司销售经理的马某忠符合办理条件并通过银行审核。同年4月26日,马某忠携带身份证到该分理处办理手续,骗领了一张信用额度14.32万元的信用卡。
为将该信用卡信用额度套现转移,马某忠要求分理处工作人员提供商户的收款二维码,通过虚假交易,将3万元的消费额度变成资金转到商户账户,并要分理处工作人员周转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从而掩饰、隐瞒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资金3万元。赵某杰和马某忠在领取信用卡后不久,即把全部信用额度恶意透支。马某忠除套现转移资金3万元之外,还分得诈骗资金1.6万元,4.6万元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和挥霍,其在恶意透支后逃匿外地、并改变联系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等材料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马某忠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马某忠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退赃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