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是重大的民心工程、民生问题。近年来,黄山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劲韧劲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助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值此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周之际,为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大力营造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特发布5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形成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震慑。
案例一
余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
【简要案情】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余某以85-100元/盒不等的价格从微信上家先后进购名为“趣s0”低聚果糖压片糖果的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也无产品检测报告等情况下,通过微信发朋友圈做广告,采取快递发货、送货上门等方式向全国多地人员批发和零售“趣s0”低聚果糖压片糖果,共计销售至少405盒,销售总金额约63000元,违法所得约22000余元。经检验,被告人余某销售的“趣so”低聚果糖压片糖果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
【裁判结果】休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销售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采取快递发货、送货上门等方式向全国多地人员,以批发和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余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对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依法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明确提出要求,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余某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应有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但余某在未取得所销售食品合法有效购物凭证的情况下,也未对所销售食品的上述相关信息作任何核查,就在微信上发布广告对外销售,导致受害者众多,影响恶劣。
案例二
方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
【简要案情】2014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在黄山市徽州区经营某小吃店,制作并对外销售油条、包子等早餐食品。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按照每10斤面粉添加1.8两明矾(即硫酸铝铵)的比例添加含铝的食品添加剂。经检测,该店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2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0年8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抽样后,至2020年9月24日告知方某某油条抽检结果超标止,期间方某某仍按每10斤面粉加1.8两明矾的配方制作销售油条,共获利1620元。
【裁判结果】徽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制作及销售活动;判令被告方某某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62万元;责令被告方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是徽州区法院首次判处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产、销售明矾超标的油条行为看似普通,消费者偶尔使用可能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使用,会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的话会造成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添加明矾等其他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除判处拘役和十倍赔偿金外,还责令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书面致歉,以此延伸惩戒力度,为社会主体明确法律边界和范围,促进人民群众形成法律思维,树立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教育引导社会主体遵纪守法,提升和增强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案例三
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过滤废弃油脂加工制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料中予以销售
【简要案情】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指使火锅店员工被告人潘某某在每天晚上营业结束后,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火锅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然后将其中的残渣捞出,再将废油用水冲洗干净(称为“洗油”),并在废油中加入大蒜、大葱等多次加热去除异味(称为“爆香”)后制作成红油。后同年8月陈某甲安排员工被告人程某某跟随潘某某学习过滤废弃油脂再加工制作成红油的方法。待程某某学会后,陈某甲便安排潘某某和程某某夜间轮流在店内值班,过滤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添加在给客人的火锅中,供客人食用。客人吃完火锅后又把剩料再次进行熬制,这样周而复始地制作红油供客人食用。
2019年9月中旬,陈某甲聘用陈某乙担任火锅店经理,陈某乙在担任经理期间,默许潘某某、程某某二人过滤废弃油脂加工红油,并提醒程某某在特定时间过滤加工红油,以免被他人发现。2020年4月7日晚,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了程某某利用废弃油脂加工制作的红油。
【裁判结果】屯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过滤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红油,并添加至火锅底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乙、潘某某、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禁止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程某某在三年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活动。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地沟油”系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等回收后加工提炼而成的非食品原料,一般含有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必须严厉打击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程某某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进行销售,四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严重危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地沟油”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警示和震慑了食品经营者,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切不可在金钱欲望的驱使下利欲熏心、明知故犯,释放了从严惩治食品犯罪的强烈信号,亦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权的决心,有力维护了食品消费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销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
【简要案情】2015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购入性保健食品并零售。在购入性保健食品时,马某某未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查验索证义务,且在2019年9月后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资质。马某某购入价值近1800元人民币的性保健食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200余元。
2022年8月25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品种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性保健食品并依法扣押。2022年9月1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扣押的中药伟哥等24个品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均不同程度添加了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
【裁判结果】祁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并支付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审理涉食品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也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综合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和民事赔偿责任,形成打击合力。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法院在审理涉及食品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判断涉食品犯罪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要做出相应裁决,绝不让犯罪分子因违法犯罪获利。考虑到该案的恶劣社会影响,除了判处相应刑罚外,还判令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万二千元,并在黄山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五
孙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卖假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是被告人孙某某以其妻子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该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等,但该公司经营后从未经营过注册的项目,而是经营各类白酒、红酒。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是假酒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低价向其购买各类大量高档白酒(包括飞天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汉酱等),并存放在店里以真酒的零售价格销售。之后孙某某又向他人购买了大量假赖茅酒放在店内销售。孙某某向外界宣传店内售卖的高档白酒均为真酒,并将店门头装潢成有“茅台”字样。经营期间,朱某某等人从孙某某的店内购买了白酒,孙某某还将“茅台酒”“五粮液”用于折抵欠吴某某的7.8万元债务。
2019年11月1日,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黄山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各类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当场扣押了各类未销售的白酒。经过核对和统计,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21780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为146565元。
【裁判结果】屯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部分销售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涉案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查获并随案移送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一百瓶,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知假卖假”看似是致富的“捷径”,实则是“走钢丝”,终究损人利己、血本难归。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销售的“茅台”“五粮液”等是假酒,仍然铤而走险、大肆出售,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不仅妨害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还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大量假酒脱离监管、非法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