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中院依法对胡某某等七人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黄山区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年八个月至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对孙某某及胡某2判处罚金。宣判后,胡某某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等人成立了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后,为了承揽工程,纠集被告人楼某某、毕某某等人,多次对黄山市黄山区内的重点工程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为首,被告人楼某某、毕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2022年9月底,为了承揽工程,胡某某安排胡某2等进行阻工,施工单位被迫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最终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胡某某、孙某某、胡某2三人承揽。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以各种形式多次组织黄山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村民到施工现场阻碍项目施工,致屡次停工,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造成施工单位严重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